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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小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范景元与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小字第00020号原告范景元。被告李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景元与被告李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以被告已将欠款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