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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宋景芬与赵一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景芬,赵一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631号申请执行人宋景芬被执行人赵一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景芬与被执行人赵一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一方已将(2015)台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所规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台商初字第2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迪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