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行非执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监利县卫计局与柳习平、彭爱军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柳习平,彭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行非执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简称县卫计局)。住址:监利县容城镇江城大道。法定代表人:宋崇涛,男,系该局局长。受委托代理人:江波,男,系该局执法大队队长。被执行人:柳习平,男。被执行人:彭爱军,女。本院在执行县卫计局与柳习平、彭爱军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其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监利县人民法院(2015)鄂监利行非审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然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