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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199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沈上月、章魁胜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沈上月,章魁胜,章秀燕,章方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992-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法定代表人:曾仲武。被执行人沈上月。被执行人章魁胜。被执行人章秀燕。被执行人章方尧。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鹿城禾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上月、章魁胜、章秀燕、章方尧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沈上月、章魁胜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福西路132-134号(所有权证号:017155)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6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上月、章魁胜名下抵押本案的房产目前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9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