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海艳等申请王庆峰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艳、安国文、王国丽、高兴玉、洪有、郭景贵、王海涛、吴士久,王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姜海艳、安国文、王国丽、高兴玉、洪有、郭景贵、王海涛、吴士久,被执行人王庆峰,申请执行人姜海燕等8人与被执行人王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海燕等8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姜海燕等8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