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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执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姜海艳等申请王庆峰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依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海艳、安国文、王国丽、高兴玉、洪有、郭景贵、王海涛、吴士久,王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依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依执字第325号申请执行人姜海艳、安国文、王国丽、高兴玉、洪有、郭景贵、王海涛、吴士久,被执行人王庆峰,申请执行人姜海燕等8人与被执行人王庆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海燕等8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姜海燕等8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15)依民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雨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焕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