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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9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谭艳华、谢政、谭斌、余小玲与谢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艳华,谢政,谭斌,余小玲,谢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925号申请执行人:谭艳华,女,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谢政,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谭斌(兵),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余小玲,女,1977年12月15日出生,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谢晓艳,女,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谭艳华、余小玲、谭斌(兵)、谢政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谢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宁民一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谭艳华、余小玲、谭斌(兵)、谢政于2015年6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因谢晓艳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良兵审 判 员  李利群审 判 员  刘健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焦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