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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胡民初字第3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寿光市华源酒厂、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寿光市华源酒厂,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任继生,齐秋丽,任继东,李玉霞,魏星烈,魏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胡民初字第3265-1号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东街与东升路口北西侧。法定代表人郭建树,董事长。被告寿光市华源酒厂。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政府驻地前邻。法定代表人任继生,董事长。被告山东省寿光市现代装饰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南外环路孙家集街道政府驻地西200米路南。法定代表人魏星烈,董事长。被告任继生。被告齐秋丽。被告任继东。被告李玉霞。被告魏星烈。被告魏光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寿光市鑫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华源酒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以寿光鑫地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的汽车一辆及现金1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同时查封原告提供担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师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