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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7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付敏枝诉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710号原告付敏枝。委托代理人赵虎,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锦,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滑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冬,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长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自成,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浩,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敏枝诉被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敏枝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敏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敏枝撤回对被告河南翰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漯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付敏枝负担。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曹英旗人民陪审员  柳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