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凡等与农行玉屏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杨凡,杨水林,杨才学,杨俊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负责人刘湘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绍恩,该行金融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泽光,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杨凡,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侗族,务农。被执行人杨水林,男,1982年9月7日出生,侗族,务农。被执行人杨才学,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侗族,务农。被执行人杨俊发,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侗族务农。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县支行申请执行杨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杨凡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已将本案执行标的58162.6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玉民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代福审判员 姚 霁审判员 吴进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美君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