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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白光艳与李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光艳,李梅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白光艳,女,196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梅霞,女,197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光艳与被执行人李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2015)山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仲海审 判 员  侯 轶代理审判员  杨 政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