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桂市刑执字第2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谭建波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刑执字第2113号罪犯谭建波。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7日作出(2011)中二法刑二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建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谭建波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中中法刑二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1月30日交付执行。罪犯谭建波于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5月19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5年9月15日提出对罪犯谭建波减刑一年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谭建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谭建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6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7.6分。该罪犯于2012年4月26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谭建波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建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许志成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