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诉苗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5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殷先成,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乐。委托代理人史建军,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民)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航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卫审判员 金绍奇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洪燕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