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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丁承华与丁如宝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受终字第4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丁承华。被上诉人(一审被起诉人)丁如宝。上诉人丁承华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民受初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被告赔偿187号房屋重建费,186号房屋倒坍重建费,赔偿2284号倒塌房屋,抢走大门精神缺失费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3月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丁如宝修好房屋,支付侵占费,抢走大门精神缺失费等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作出(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2)浙绍民终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现上诉人再次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王琦明代理审判员  金燕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寿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