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5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XXX**的小型汽车至本市新四平公路上海绕城高速外侧新四平下匝道东南约1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陆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3mg/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自愿认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被告人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