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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黄杨、吴艳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190号申请人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号新希望国际商务大厦*座*栋*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左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奇,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陆渊渊,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黄杨,男,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被申请人吴艳娟,女,汉族,1987年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担保人余绍炜,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因申请人四川泰森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杨、吴艳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杨、吴艳娟所有的财产在价值189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余绍炜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吴艳娟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号住宅(产权证号:)在价值189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余绍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傲虎牌小型越野客车在价值189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如需对上述标的物进行续行查封(冻结),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本院将不予续行查封(冻结),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奇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