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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5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建红与刘芬艳、刘军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红,刘芬艳,刘军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511-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红。被执行人刘芬艳。被执行人刘军万。申请执行人王建红与被执行人刘芬艳、刘军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13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红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6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关于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王建红撤回执行申请,(2015)舟普执民字第126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清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 判 员 江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於昭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