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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钱某与梁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328号原告:钱某,汉族住浙江省桐乡市龙翔街道金牛新村西区。被告:梁某。本院受理原告钱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被告异议称,被告户籍在临海市,现在临海市河头镇百步村居住,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应将本案移送至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均在临海市河头镇百步村,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 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艾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