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04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43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立汤路186号甲2号楼9层915号。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常庄326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军,董事长。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53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剩余款7197元;二、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奖励返款79167.6元;三、驳回原告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29元(已交纳),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9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芭堤雅酒店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437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林 风代理审判员 于晓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