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小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郝彦廷与张合军、刘书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彦廷,张合军,刘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小字第00016号原告郝彦廷,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合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书丽,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彦廷与被告张合军、刘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彦廷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彦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彦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彦廷负担。审判员 申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