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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小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郝彦廷与张合军、刘书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彦廷,张合军,刘书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小字第00016号原告郝彦廷,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合军,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书丽,女,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彦廷与被告张合军、刘书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彦廷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彦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彦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彦廷负担。审判员 申 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秦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