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吴殿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325号原告吴殿维,个体工商户,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住所敦化市翰章北大街6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西安大路4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殿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敦化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殿维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殿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7元,减半收取273.50元,由原告吴殿维负担。审 判 长 宫英东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