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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北执字第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韦国礼、黄岳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港北执字第1056号申请执行人韦国礼,男,1984年11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住贵港市港南区,被执行人黄岳林,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黄岳林有车牌号为桂R×××××号丰田威志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黄岳林所有的车牌号为桂R×××××号丰田威志牌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航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