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玉池与李方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池,李方文,凤阳县大庙三河石英砂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105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池,农民。被执行人:李方文,农民。被执行人:凤阳县大庙三河石英砂厂。住所地凤阳县大庙镇三河村。组织机构代码15288775-5号。法定代表人:岳芝文,该厂业主。王玉池与李方文、凤阳县大庙三河石英砂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凤民一初字第011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011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新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