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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调确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徐士良、侯长青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士良,侯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调确字第249号申请人徐士良。委托代理人武保方、施广勇,山东京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侯长青。申请人徐士良与申请人侯长青土地承包纠纷,经马兰屯镇司法所调解,于2015年9月25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徐士良与申请人侯长青经马兰屯镇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自愿解除2014年5月30日签订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二、合同解除后,乙方(侯长青)应于2015年10月15日前将土地返还给甲方(徐士良),如遇下雨天气,合理顺延交付土地时间,并于2015年10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所欠甲方土地承包金3063.5元;三、如乙方未能支付上述租金,甲方收割承包土地内的农作物用于抵偿租金,乙方自愿放弃收获农作物的前期投入;四、乙方将承包土地租金交纳后,乙方收获该秋季作物,甲方不得损害乙方权益。经审查,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士良与申请人侯长青于2015年9月25日经马兰屯镇司法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