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薛春与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春,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一初字第00864号原告:薛春,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冯干,安徽春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惠黎路。法定代表人:纵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明君,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康,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路。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春与被告淮北鑫诚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薛春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薛春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春负担。审 判 长 齐 立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