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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三初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王殿梅与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梅,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671号原告:王殿梅,女,汉族,1948年6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海(原告王殿梅的儿子),男,汉族,1975年6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鹿河,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健康路271号。法定代表人:杜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殿梅与被告新疆融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殿梅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殿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9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9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蒋 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祁安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