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傅晓成与黄益新、杜春节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东商初字第574号原告傅晓成。委托代理人马振虎。被告黄益新。被告杜春节。被告郑光将。原告傅晓成与被告黄益新、杜春节、郑光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可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益新于2014年10月31日向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约定利息2分,由被告黄益新出具借条一张,郑光将作担保。经查被告黄益新与杜春节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产生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其共同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益新、杜春节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7200元,合计47200元(利息按2分从2014年10月31日计算至2015年7月30日止,以后利息按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由被告郑光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供证据:1、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黄益新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由被告郑光将作担保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张,证明被告黄益新、杜春节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益新、杜春节、郑光将未做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不到庭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核,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31日,被告黄益新向原告傅晓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被告郑光将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的“担保人”一栏签名。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本息。另查明,被告黄益新、杜春节于2009年登记结婚,现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傅晓成与被告黄益新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本应及时归还借款本息,拖欠不还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被告黄益新、杜春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杜春节对该债务负有共同清偿的义务。被告郑光将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名,双方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益新、杜春节归还原告傅晓成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息2%从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由被告郑光将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益新、杜春节、郑光将负担。被告须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到浦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6号窗口办理交款手续或将诉讼费汇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浦江县支行,汇入账号:33×××47,逾期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8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许 可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于贤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