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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调确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汪晓初、朱传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晓初,朱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461号申请人:汪晓初,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申请人:朱传海,男,1974年03月05日生,壮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申请人汪晓初、朱传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汪晓初、朱传海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12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汪晓初于2015年10月12日赔偿朱传海医院费、误工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拖车费、损失费共计16095元整(已赔付);二、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松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