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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8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2-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玉田与被告陈玉民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田,陈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07号原告陈玉田,男,1945年9月22日生,满族住平泉县平泉镇兴平北路老县医院胡同**号内*号。身份证号:×××.被告陈玉民,男,195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平泉县平泉镇榆洲中路乔家胡同**号。身份证号:×××.原告陈玉田与被告陈玉民土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陈玉田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0元,由原告陈玉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青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