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566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传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2566号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怀瑞,该联社理事长。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被告张传富,男,汉族,住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传富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泽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