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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4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尚江龙与张二波、张彦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江龙,张二波,张彦波,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444号原告尚江龙,男,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柏乡县。委托代理人尚连科(系原告尚江龙之父),1970年4月4日,汉族,住邢台市柏乡县。被告张二波,男,汉族,198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平山县。被告张彦波,男,40岁,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大街裕华路东南角大厦2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尚江龙与被告张二波、张彦波、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尚江龙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尚江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尚江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亚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