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刑终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江先、陈小芳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终字第136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江先,无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8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7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陈小芳,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江先、陈小芳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温鹿刑初字第1259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江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陈小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审被告人胡江先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胡江先向本院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江先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江先撤回上诉。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刑初字第12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 娜审 判 员 胡海疆代理审判员 方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锦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