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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水华与张嘉懿、李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华,张嘉懿,李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张水华。被告:张嘉懿。被告:李湘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华与被告张嘉懿、李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3320元,由张水华负担。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