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2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水华与张嘉懿、李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水华,张嘉懿,李湘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新聚商初字第288号原告:张水华。被告:张嘉懿。被告:李湘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水华与被告张嘉懿、李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40元,依法减半收取13320元,由张水华负担。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