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行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15-177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与黎鑫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黎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芙行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被执行人黎鑫。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和被申请执行人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的(2015)年芙行审字第16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裁定和长综罚字芙文(2013)第12067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长综罚字芙文(2013)第12067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二、限被申请执行人黎鑫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综罚字芙文(2013)第12067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长沙市芙蓉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缴纳罚款100元和加处罚款100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及所发生的实际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黎鑫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方 乐人民陪审员 彭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孝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