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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章红美、彭东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枞行执申字第00081-3号申请执行人: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吴立友,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章红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彭东霞,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章红美、彭东霞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执行一案,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13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章红美、彭东霞未履行上述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执行,本案执行款已全部到位(含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枞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枞征决(2014)13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