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吴润坚与廖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润坚,廖灶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湾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吴润坚,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被告廖灶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原告吴润坚诉被告廖灶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并承诺短期内还款,原告于2013年8月至2014年3月先后一共借款55000元给被告。但在2014年6月,被告开始拖欠,不愿意偿还借款。原告经催讨,至2015年5月,被告签下承诺书,承诺每月还款至还清为止。但被告从分期的第一个月开始就没有兑现承诺,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5000元给原告。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其诉称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欠条及借据,证明借款内容。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答辩及提供有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原、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以生意和家庭开支需周转为由,于2014年3月23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以现金出具借款后,被告立下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后被告又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经多次催收,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注明其欠原告55000元,承诺2015年6月底前还10000元,剩余欠款每月还2000元,2015年年底前还清30000元。剩余25000元于2016年1月份开始,每月偿还2000元至还清为止。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还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原告在庭审中称被告共欠款55000元,双方无约定利息,但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逾期利息,合计诉请6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5000元,有借条为证,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履行出借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定还款。现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10000元,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有约定逾期还款需支付10000元利息,故对此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廖灶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欠款55000元给原告吴润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廖灶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友良审 判 员 韦鸿瀚代理审判员 李敏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