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75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犹春发与罗玉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7512号原告犹春发,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万秋,系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玉孝,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杨剑锋,系关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犹春发与被告罗玉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向原告犹春发送达了2015年10月12日上午10时00分来本院第五人民法庭开庭审理的传票。原告犹春发于2015年9月24日收到该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46元,由犹春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星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开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