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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佰钦与刘光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1690号申请人刘佰钦。被执行人刘光炎。刘佰钦与刘光炎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浏刑初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已查封刘光炎名下的面包车,但被执行人刘光炎已经收监服刑,其女儿正上大学但患脊椎病,儿子读高中,妻子勉力维持一个水管店,家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浏刑初字第2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南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