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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雷某某,女,生于1967年1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江某某,男,生于1976年7月7日,汉族,城镇居民。原告雷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亚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江某某经本院传票伟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12月6日相识,在彼此不了解的情况下于1998年农历腊月二十五日办理婚宴,后补办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江某甲,现就读于广安友谊中学高二年级。原、被告婚后经常打架吵架,主要原因是被告不但不爱原告,还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多此出轨。原告多次相劝,被告不但不听劝告,更对原告施以家暴,原告被迫于2014年10月起与被告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子江某甲随被告一起生活,由原告每月付抚养费500元。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户籍本;2.电子存储U盘一张,内容为江某某与其他一小女生出轨,岳池县九龙镇花江狗肉店外接吻;3.(2013)岳池民初字第3252号民事裁定书。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2月34日经岳池县民政局登记自愿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名叫江某甲,生于1999年6月16日,现由原、被告共同抚养。原、被告婚后由于夫妻矛盾,原告曾于2013年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原告于2013年8月30日自愿撤回起诉。2014年12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有亲吻其他女性行为,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再次起诉于人民法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证明,并经开庭审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较长时间夫妻关系较好,有一定婚姻感情基础。被告与其他女性于2014年12月24日有暧昧的亲吻行为,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尚不足以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相关法律事实,其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不予认定,据此,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应当加强相互沟通与理解,被告应当改正错误,关心家庭、妻子和孩子,原、被告有和好夫妻关系的可能。综前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雷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