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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5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宁德芳与被执行人夏顺涛、杨俊华、朱虹、力天世纪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执字第00518-2号申请执行人宁德芳。被执行人夏顺涛。被执行人杨俊华。被执行人朱虹。被执行人力天世纪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北区162号。法定代表人夏顺涛,董事长。宁德芳与被执行人夏顺涛、杨俊华、朱虹、力天世纪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宁德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夏顺涛、杨俊华、朱虹、力天世纪控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3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13)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2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夏顺涛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徐东二路水岸星城T10栋1-3层2号、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市花园4栋27层26-10号、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18号(浦发银行大厦)16层7室3处的房地产。因处置该房地产尚需时日,同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宁德芳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鉴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夏顺涛、杨俊华、朱虹、力天世纪控股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本院(2014)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风审判员 张守炳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孔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