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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51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张如意与无锡瑞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意,无锡瑞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35117号原告张如意,女,1987年6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雁。被告无锡瑞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807、819、821号。法定代表人游宗武。原告张如意(下称原告)与被告无锡瑞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下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学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著名歌手、演员,参与演出多部影视作品,曾参加同一首歌、奥运会闭幕式、春节晚会等全国性演出,现系多家知名品牌的代言人,深受观众及粉丝喜爱。近期,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网站http://www.ruilimr.com中擅自利用原告照片进行商业宣传,介绍其整形美容项目。被告在其网站中题为“无锡玻尿酸注射隆鼻好吗”“什么方法瘦脸有效”等文章中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且在涉嫌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被告出于营利目的,未经允许擅自将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中,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加之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内容极易造成公众对我的误解,极大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亦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我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2、判令被告在其网站首页及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三十日发布致歉声明,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报纸致歉声明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十一万元;4、判令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维权开支四千元(公证费二千元、交通费二千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经原告申请证据保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显示,2015年1月7日,通过点击被告网址为http://www.ruilimr.com的网络搜索链接,在《无锡玻尿酸注射隆鼻好吗》、《无锡玻尿酸去皱要多少钱》、《无锡假体隆鼻的优点有哪些》、《双眼皮手术后多长时间能看到效果》、《无锡注射隆鼻的好处有哪些》、《无锡玻尿酸去皱有哪些优点》、《什么方法瘦脸至有效》、《无锡激光去眼袋效果好吗》、《打瘦脸针效果能维持多久》、《下巴短可以玻尿酸丰下巴吗》、《无锡改脸型手术怎么样》、《无锡假体隆鼻效果自然吗》、《隆鼻假体能不能保终生》、《玻尿酸除皱的优势》、《冬季医学美肤就选像束激光》、《如何摆脱尴尬的唇毛》、《纹眉让你拥有独特气质》、《垫下巴会留下疤痕吗》等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作为配图。为上述公证,原告支出公证费2000元。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确认,被告已经自行删除上述侵权照片。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发票等相关书证,原告当庭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结合现有证据,本院对涉案照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进行认定。综合考虑刊载原告照片的文章及网站所显示的内容,可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肖像用于经营项目的宣传,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刊载原告照片的文章内容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虽文章和图片的关联较为轻微,但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原告的形象,造成了原告社会评价的被动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院将对被告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予以合理评价,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照片,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公证费原告实际支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缺乏相应依据,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瑞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其网站首页http://www.ruilimr.com中登载致歉函,向原告张如意赔礼道歉,登载时间为七日,致歉函的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将由法院选择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无锡瑞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无锡瑞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如意经济损失一万五千元、公证费二千元;三、被告无锡瑞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如意精神抚慰金三千元;四、驳回原告张如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张如意负担100元(已交纳);由被告无锡瑞丽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38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佳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