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棱法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树森、李清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树森,李清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棱法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绥棱县。法定代表人张臣,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郝登峰。被执行人刘树森,住绥棱县。被执行人李清全,住绥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绥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树森、李清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树森、李清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棱县人民法院(2013)棱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 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杜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