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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11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陈能够与陈开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能够,陈开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186-1号申请执行人陈能够。被执行人陈开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苍南法院(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00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开晚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开晚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开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苍南县灵溪镇德嘉华庭7幢405室房屋(���产证号:00××82),系被执行人陈开晚与应美蓉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开晚与应美蓉共有的坐落苍南县灵溪镇德嘉华庭7幢405室房屋(房产证号:00××82)。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的,本裁定自在先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海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