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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393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汉族,2003年4月22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学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理人高某某,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系高某父亲。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2006年4月28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学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系王某某父亲。高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高某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支付申请执行人高某106860.32元,案件受理费218.4元,执行费1503元。截止2015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某某自动履行案件款95000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已全部领取。同时表示放弃剩余案件。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