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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诉前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薛军华、何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薛军华,何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诉前保字第490号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兴市阳安路。法定代表人张仲和,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欢欢,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薛军华。被申请人何资平。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薛军华、何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8000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资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薛军华、何资平银行存款4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费5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