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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波与王坤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王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008号申请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王坤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王坤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坤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