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波与王坤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王坤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2008号申请执行人刘波。被执行人王坤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王坤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坤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浏民初字第51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守荣审判员 沈伟武审判员 左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