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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巍与被申请人海南奇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巍,海南奇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243号申请人江巍,男,汉族,43岁。委托代理人刘孝江,男,汉族41岁。被申请人海南奇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奇楠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老城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海南生态软件园。法定代表人王首诚,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棋楠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蓝天路31号名门广场北区B幢1305房。法定代表人王首诚,职务:董事长。申请人江巍因被申请人海南奇楠公司、海南棋楠公司未对申请人通过被申请人所有的交易平台终端购买的沉香产品计284187元予以交付,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海南棋楠公司、海南奇楠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海南棋楠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共和新路支行账号为121913200810901、在海南农行澄迈老城开发区支行的账号为21498001040001957,海南奇楠公司在民生银行上海中原支行的账号685011803)284187元予以冻结,或对被申请人等值的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登记在韩梅名下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41号阳光新城5栋2单元2层2号(房产证号:绵阳房权证监证字第02255**)住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海南棋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南奇楠沉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187元或等值的有价证券等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41号阳光新城5栋2单元2层2号(房产证号:绵阳房权证监证字第02255**)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启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