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寿执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相春与寇秀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相春,寇秀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寿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朱相春被执行人:寇秀红申请执行人朱相春与被执行人寇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相春于2012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银行等,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寿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洪江执行员 张树立执行员 郭 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洪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