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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显力与万威、朱汉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力,万威,朱汉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44号原告黄显力,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中南地质勘查院员工。被告万威,无固定职业。被告朱汉萍,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朱汉珍,退休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黄陂大道401号。负责人冯志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保林(系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毅(系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85号。负责人林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保林(系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毅(系中国人保武汉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显力诉被告万威、朱汉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江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显力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显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显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显力负担。审判员  周翔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舒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