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中刑减字第01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罪犯梅永顶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梅永顶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中刑减字第01387号罪犯梅永顶,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不识字。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13日作出(2004)安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梅永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45381.92元。2004年11月30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7年6月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1月20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2月2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26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罪犯梅永顶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梅永顶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各项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得16个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梅永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梅永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梅永顶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梅永顶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梅永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5年7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健审 判 员 孙蕊莲代理审判员 张龙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