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新干与兰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陈新干,男,197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兰春生,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畲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陈新干与被执行人兰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罗民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相关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没有被执行人房屋所有权登记,罗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没有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登记。现暂时无法找到被执行人,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45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章武